公共信息
县部门自动授权使用县印章或县标志.
在没有详细指导方针的情况下, 这种使用应遵守普遍接受的良好品味和适当的标准. 在任何情况下,印章或标志被认为是损害而不是提高县的形象, 县行政办公室可以要求使用印章或标志的部门或机构召回/移除包含印章或标志的物品,直到进行审查. 对县行政办公室的决定,可向监事会提出上诉.
根据… 第二章.克恩县条例法典第2章, 任何不是由克恩县的部门或机构直接赞助的组织必须向县行政办公室申请使用县印章或标志.
使用克恩县印章或标志的申请必须在预定开始使用印章或标志的日期前30天提交.
县行政办公室的决定将在收到申请后的两周内通过组织列出的电子邮件联系方式通知.
对县行政办公室的决定,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上诉.
注意:禁止在促销/营销材料或出售的物品上使用县印章或县标志.
申请使用克恩县印章或标志表格